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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嘉政发〔2012〕58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1—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区共同负责、以区为主。南湖区、秀洲区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除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范围,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时,市政府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2—征收与补偿由市政府作出决定,具体实施工作由市政府委托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负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南湖区、秀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三)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四)组织实施市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负责对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备案监督;

(六)负责对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备案;

(七)协助管理市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

(八)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

(九)负责对本市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汇总;

(十)其他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工作职责

—3—第六条区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二)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具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五)具体组织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七)按规定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房屋征收决定;

(八)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九)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十)协助管理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

(十一)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二)其他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工作职责

市政府直接征收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未完,全文共6207字,当前显示14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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