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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南湖区、秀洲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嘉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嘉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下设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的具体工作。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及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辖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负责。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三)负责对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四)负责对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备案;

(五)负责对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备案;

(六)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

(七)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汇总;

(八)承担其他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区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二)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具体组织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六)按规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房屋征收决定;

(七)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八)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九)协助管理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

(十)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十二)负责统计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数据;

(十三)承担其他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文物保护、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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