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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变迁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若干问题分析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经济社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国人经历了从吃不饱到能吃饱,从能吃饱到要吃好的历史性转变。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政府也逐步确立了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体制。2003年,成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被定位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和协调机构。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按照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分工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将食品安全监管分为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等四个环节,分别由农业、质检、工商和卫生部门负责,进出口农产品和食品监管由质检部门负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卫生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对调。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延续了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同时强化了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的责任,并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指导。

选择这样的管制模式,是我国食品量大面广、生产经营者众1

多而分散、“从农田到餐桌”的产业链较长等特点决定的,由几个部门各司其职,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共同监管食品安全,与现阶段的我国国情密切相关。按照制度设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相互衔接,形成严密、完整的监管体系,是我国的食品安全得到保障的基础。这种体制能否有效运行,有两点十分关键:一是分工是否明确,即每个环节是否能明确一个监管部门,既不能出现监管空白,也要避免职能交叉;二是各部门能否做到密切配合,发现问题时能否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形成监管合力。近些年监管实践和食品安全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反映出这两方面还存在着缺陷,需要进一步研究办法加以解决。

(一)法律条款之间的衔接应进一步加强

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为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先于《食品安全法》于2006年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在基层实践中有两个问题目前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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