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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公司组织史资料征集编纂管理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bg-06-2014

发布版本:b吉林油田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吉办发〔2014〕33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团公司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厅发〔2014〕10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外事接待活动以外,接待对象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事业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15年1月1日

—1—

单位、集团公司总部和所属各专业分公司机关及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务接待行为。

驻吉林地区企业协调组成员单位公务接待用餐、住宿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党委)办公室是公司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机关和指导下级单位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公务外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应当根据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权限,由派出单位或其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行程、内容和人员;也可由接待单位或其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向派出单位发出邀请函,提出邀请人员、事由和来访时间,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发出的邀请函应当抄送接待单位或另行向接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

—2—

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无公函、邀请函或归口管理部门(单位)通知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发生前,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吉林油田公司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1),并附公函、书面通知、日程安排或接待方案等。公司管理层成员和公司机关部门发生的需由总经理(党委)办公室承担费用的公务接待,由牵头接待部门依次报请总经理(党委)办公室审核、公司牵头领导审批。其中预算接待费用超过1万元的,还须报请公司主要领导签批。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发生的公务接待,应报本部门(单位)领导审批。

第八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迎送规格,除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和省部级干部及随员外,一律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迎送时使用贵宾通道。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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