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宗教寺院社会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开展藏传佛教基本情况调研报告根据市委统战部关于开展藏传佛教调研工作的要求,城东区林家崖办事处站西社区深入调查了社区藏族人口分布情况,活佛、僧人居住情况,藏族人口开展宗教活动的方式及特点,现将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辖区内藏族人口分布情况
现站西社区有常住藏传佛教人员其中常住人口为,暂住人口为购买房屋居住尚未落户人员为其中常住人员集中居住在都市山水花园。
二、辖区内藏族人口开展宗教活动的方式及特点
我辖区内藏族人口多为其他州县转入西宁人口,以做生意为主,还未在辖区内开展任何宗教活动。当前我国宗教活动较以往活跃,具有隐蔽性、功利性、“不自由”、宗教信仰和迷信观念相互参杂的特点。其成因包括基层社会信仰缺位、基层组织功能缺失和文化教育落后等。加强对社区宗教活动的引导和管理需要从加强无神论教育和思想使治教育、巩固基础教育、完善基层组织及其工作机制等方面入手。
三、加强对社区内藏族群众开展宗教活动的管理
为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
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佛教的寺庵,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会所,以及信教群众固定聚会的简易活动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地址和名称;
(二)有信教公民组成的本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
(三)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负责人;
(四)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五)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
(六)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由其管理(筹备)组织提出申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在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还应当征得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同意,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其管理组织应当向所在市、街道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登记,领取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得继续进行宗教活动。一切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不得妨碍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宣传无神论。任何宗教团体和教徒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宗教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和妨碍学校教育。
四、社区内藏族群众开展宗教活动建议
(一)、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由县级以上宗教团体认可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负责人主持。其他人员不得主持宗教活动和履行宗教职务。
(二)、任何人不得进行求签、占卜、算命、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
(三)、任何人不得恢复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不得向信教群众摊派、勒捐。
(四)、经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举办宗教培训班。
(五)、宗教活动场所留宿外来人员,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登记。
五、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不听劝阻者,负责登记管理的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活动、限期关闭或依法取缔的处罚。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赔偿损失或处罚。
(未完,全文共12179字,当前显示146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