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和完善员额制改革下的法官选拔和退出机制
宗志强
2015/8/319:42:26点击率[183]评论[0]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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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
cli.a.091872【学科类别】
法院
【出处】
《山东审判》2015年第1期【写作时间】
2015年【中文关键字】
员额制;法官【全文】
实行法官员额制,凸显了司法改革对“人的因素”的关注,法官员额制度的建立,能够进一步完善以法官为主体、审判为核心的工作机制,真正凸显法官在法院中的核心地位。正如最高法院长期从事司法改革研究的贺小荣主任指出的,实行法官员额制的目的就是要让优秀的法官留在法官队伍中。法官员额制改革势在必行,那么在试点工作中,如何选任法官和建立法官的退出机制,科学配置审判资源,从而实现法官的整体优化,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进入法官员额的标准和程序
员额制改革的目的是选得出法官、留得住法官。选任法官进入员额不能“一刀切”,无论什么职级的法院、也无论哪个时期,法官序列都应该是梯状式的,要有资历深厚的年长法官、要有正值事业巅峰的中年法官,更不可或缺精力充沛的年轻法官。因此,要严格标准、竞争择优,充分考虑年龄梯次结构,不以人划线、不论资排辈、不迁就照顾,确保选拔出优秀的法官进入员额。
(一)各地试点法院员额制改革情况
1.上海试点经验情况[1]。根据试点方案,上海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三类人员占队伍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3%、52%和15%。在管理上,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在选任上,法官主要从法官助理中择优选择,上级法院的法官从下级法院中择优遴选,条件成熟时也可以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人才中公开提拔和调任;在时间上,准备用3年到5年的过渡期,逐步推行严格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同时,明确权力责任,推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法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
2.广东试点经验情况[2]。广东省以全省法院政法专项编制总数为测算基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常住人口数量和案件数量等情况,综合确定三类人员的员额比例。其中,法官员额5年内逐步减少到39%以下,司法行政人员员额比例调整至15%左右,46%以上人员为司法辅助人员。深圳、佛山、汕头和茂名四个市被确定为广东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市。以深圳为例,2014年年初,深圳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14年7月,覆盖深圳中院及6个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改革大幕正式拉开。《方案》设置了市、区两级法院的法官等级,中院法官设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法官员额不超过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0%.区院法官设二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法官员额不超过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5%.按照《方案》规定,法官可以担任院长、副院长和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法律研究等审判业务部门的领导职务,但不得在政治部(处)、办公室、监察室等司法行政部门任职。《方案》实施后,现任职司法行政岗位的法官必须作出选择:选择担任法官的,按规定将被免去司法行政职务;选择留任或按级别转为司法行政人员的,按规定免去其法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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