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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和完善员额制改革下的法官选拔和退出机制

【观察】

试论法官员额制下的薪酬改革

原创2015-10-26魏尚伟作者岳阳云溪区法院魏尚伟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描绘了法治国家的美好蓝图。在这一精神之下,司法改革便是万众瞩目,该会议通过的决定,也对司法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目标。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年)》,法院系统将在8个重点领域推行45项具体改革措施,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而法官员额制度备受关注。至此司法改革的路径也越加明晰,在员额制下,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成了社会的期待,法官队伍的精英化为法治中国的建立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对于法官自身来讲,在面对员额制的遴选的压力时,法官的薪酬又会走向怎样的境地。法官薪酬制改革是司法从业者所殷切期望的,也是司法改革者所要重视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法官职业状况的基本分析,提出法官薪酬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议,为员额制下的法官待遇提出些许思路。1法官薪酬制度概述

(一)我国法官薪酬制度的现状2012年,在十八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袁志敏提出“建议律师费分50%给法官”的提案引起社会的热议,但这一提案也揭示出当前我国的法官工资待遇普遍偏低,再次引发了对法官工资待遇的讨论。从法官职业的性质上看,法官属于公务员,而其薪资待遇则是与公务员相对应。根据目前我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工资制度有三种职能:一是保障功能,即确保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吸引功能,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来;三是激励功能,好的工资制度可以激励公务员更加积极地投身到工作中去,发挥更大的作用。而法官薪酬制度,也同样具有这样的职能。《法官法》第36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也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法官工资福利和任职保障制度。但《法官法》颁布十多年来,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重新厘定和构建法官薪酬制度,对司法改革的影响深远。2014年,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率先在上海等6个省份开展试点工作,根据上海日前召开的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公布,上海将稳步推进法官、检察官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将法院、检察院人员分类(分成审案人员、辅助审案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即员额制),其中包括法官、检察官在内的审案人员收入水平暂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而深圳盐田区人民法院在司改启动后,法官可以增加1600元左右。这一次的司法改革虽然在薪资方面有一些进步,但是未来全国的法官薪酬的改革,还需要各方的努力。

(二)现行法官薪酬制度的不足

1、法官薪酬制度与行政公务员薪酬混同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司法体制与行政体制是严格区分的,但从我们现行的法院人事、经费均是按行政体制进行管理。2006年《公务员法》将法官纳入到公务员范畴,有人认为这实际上是将司法体制与行政体制混为一谈。随后的公务员工资改革并未将法官薪酬特殊对待,这就混淆了法官与一般公务员的差别,将法官列入公务员序列,无法建立起独立的法官薪酬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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