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管理制度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地面和井下防火措施,各种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的防火规定,并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二、矿井各井筒之间、矸石山、木料厂、通风机房的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并贮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为防止地面火灾波及井下,进风井必须装设防火铁门。
三、必须设置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要确保水量充足,水仓内的储水量和消防用的供水设备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四、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井下不得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五、防外源火灾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防止使用明火引燃;
2.防止失控的高温热源引燃;
3.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使用不燃或难燃用品;
5.防止可燃物的大量积存。
六、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熟悉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七、所有库存的消防材料、设备除发生事故使用外,任何其它工作不准使用,因处理事故所消耗的材料,有关单位必须在五天内补齐。
八、有关部门每季必须对井上、下的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矿井必须按规定对井下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制定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十、开采有自燃发火的倾向煤层,通风区必须做好预防、预测工作,且每周至少进行一次。
十一、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完成撤设备和对采空区永久性封闭工作。
十二、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必须视火灾性质、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和通风调度。
十
三、矿调度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按灾害预防处理计划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十四、井下发生火灾事故,抢救人员在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和观察风流的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一、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由地质科组织全面开展矿区防治水专项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其它相对科室、队组积极配合落实每一项防治水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或上级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水文地质和防治水管理条例及其它防治水的规程、措施和计划。
三、积极开展矿区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组织并实施井田内必要的补充勘探工作。
四、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所需要的水文地质资料或专门报告,在生产过程中不断进行水情水害分析、预测。
五、开展矿区(井田)专门防治水工程的水文地质工作。
六、定期专门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安排检查各项防治水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进行矿井水害、水患排查会商制度,对提出的问题落实责任部门,限期整改解决。
七、查明影响矿井开采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并掌握地下水的运动规律,为矿井防治水提供可靠的依据。
八、不断完善年(季)度水害预报,做好季度防治水工作检查,年末防治水工作总结等各项工作。
九、做好防治水的工作宣传,对职工进行多渠道培训,提高职工的防治水意识。
矿井自救器管理制度
一、自救器实行专人专用,编号挂牌管理,建立台帐,详细记录到货检验情况、使用时间、检查维修情况、编号、使用者姓名、开启原因、使用效果等,开启使用过的要及时注销并补充。
二、自救器管理员要经过培训,负责自救器的保管、检验、维修、更换等工作,每项工作都必须严格认真。
三、自救器及维修室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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