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五篇范例]
定点单位编号:
宿迁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服务协议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宿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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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2016版)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6〕136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及本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
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以及其他医疗待遇管理人群。
第三条
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
(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组织乙方与医疗保险管理有关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
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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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制定与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相适应的院内规章,由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三)按卫计部门规定书写并规范保存各类医疗文书;
(四)向甲方提供与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并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定期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和知识培训;
(六)甲方以现场检查结果为准,需乙方提交补充材料或涉及申诉事宜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
甲方应建立并及时维护本统筹地区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保责任医师信息库。对纳入医师库的医务人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甲方予以支付。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医师信息,及被暂停或取消资格的医师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此产生的医保费用由乙方承担,已支付的费用经核算予以追回。
第六条
甲方建立对乙方的年度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调整总额控制指标及监督检查频次等挂钩。
第七条
乙方应当在本单位的显要位置公示医疗保险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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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本协议重点内容及就医流程,公布咨询和甲方监督举报电话。
第八条
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传输的医疗费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医保责任医师的医保服务行为、医保基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部分
就医管理
第十条
参保人员就医时,乙方应对其进行身份登记和证件识别,审查社会保障卡,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乙方发现就医人员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甲方。如非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集、滞留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其他就医凭证)。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卫计部门批准的诊疗科目和手术范围进行诊疗,不得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开展医疗服务;不得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其他机构,并以乙方名义开展医疗服务;不得为无医疗保险结算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结算。
第十二条
(未完,全文共10712字,当前显示149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