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
一、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共同参与;申报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是以单位工程为单位进行的。
(一)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质量监督费;
7、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安站)或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竣工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同时,工程竣工报告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意见。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
2、企业自评及监理核定的工程质量情况;
3、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
4、有关附属设施(备)调试情况;
5、有关检测项目检测的情况。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其他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必须具备验评员资格),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人员名单及工程竣工资料一起报质安站。
质安站收到上述资料后,审核竣工资料、验收组人员资格,全部符合有关要求后,通知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四)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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