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41号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雷
二○一○年十月十日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启闭机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启闭机生产及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的,适用该条例。
本办法所称启闭机,是指水利工程中用于开启和关闭闸门、起吊和安放拦污栅的专用设备。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启闭机生产及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启闭机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
企业未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不得参加水利工程启闭机的投标,其生产的启闭机禁止在水利工程中使用。
第五条申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与生产启闭机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
(四)具有与生产启闭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
(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启闭机产品质量达到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名单;
(四)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清单;
(五)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材料;
(六)生产的启闭机在水利工程中使用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拟申请使用许可证的启闭机产品的型式和规格;申请两种以上型式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启闭机产品的型式和规格划分见附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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