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
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的审查意见》的通知
宜人办发[2010]57号
市政府法制办:
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委员会对市政府报送的《宜宾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暂行办法》、《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宜宾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进行了备案审查,认为这三个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无修改意见。
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10年5月24日
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市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8〕93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08〕2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宜宾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被拆迁人员的房屋安置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补偿。
青苗是指被征收耕地范围内尚未收获的农作物。
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果树、林木。
第三条对被拆迁户房屋的补偿安置,按照“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的规定和“一户多宅的,面积合并计算”、“多户一宅的,人口合并计算”的原则,按以下方式计算补偿:
(一)被拆迁户的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按《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
(二)被拆迁户的房屋未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合法的用地或规划证件(批准文件),且证件(批准文件)上载明了准建建筑面积的,根据证件(批准文件)上载明的准建建筑面积内的实际建筑面积,按照《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
(三)被拆迁户的房屋未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合法的用地或规划证件(批准文件),证件(批准文件)上未载明准建建筑面积的,根据下列情况计算补偿:
1.实际建筑面积在人均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不含偏房)的,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按照《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
2.实际建筑面积在人均60平方米以上(不含偏房)的,按人均60平方米和《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同时,对人均6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不含偏房)的部分,按《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中同类房屋的60%给予补偿。
3.实际建筑面积超过人均80平方米(不含偏房)的,对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四)被拆迁户的房屋既未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又不能提供合法的用地或规划证件(批准文件),但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规定的,根据下列情况计算补偿:
1.实际建筑面积在人均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不含偏房)的,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按照《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
2.实际建筑面积在人均60平方米以上(不含偏房)的,按人均60平方米和《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1)计算补偿;对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需要对被征地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实施拆迁的,对被拆迁户应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住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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