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代表队伍建设的思考
随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步伐的加快,村民代表队伍建设这个问题已经受到了农村基层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广泛重视。之所以受到重视,一则是这支队伍在农村基层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在以村党支部为领导核心的村级组织中的影响力也越来越突出;二则是有关这支队伍的选拔、教育和监督管理,从理论到实践都还比较单薄,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今年以来,象山县在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工作中,对加强村民代表队伍建设这个课题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现将一些思考抛诸于众,祈请指出。
一、村民代表队伍是新时期农村基层组织中的一支新兴力量
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实施以来,村民代表这支队伍便显没于我国农村大地。但是,在较长一段时间里,这支队伍还不被人所重视,处于农村基层组织的边缘地位。许多地方的村民代表由原来的队组长“自然过渡”,也有些地方的村民代表由村干部直接指定。平时,一些乡、村干部把村民代表当“摆设”,一些村民代表的代表意识也比较淡薄,村民代表参与村务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等活动比较稀疏,其作用也十分有限。年,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随着村委会实行直选,我国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村民民主自治的意识普遍增强,村民代表这支队伍也逐渐从村民自治的舞台边缘被推向舞台中央,乡、村两级组织和干部也“突然”感觉到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如果失去村民代表的参与和支持,有许多工作则会失手无策。可以这么说,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和村民代表队伍近10年的“成长”过程中,村民代表这支队伍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完成了从村民自治的“配角”到“主角”的转变,逐渐成为了新时期农村基层组织中的一支新兴力量。因此,我们现在应该对村民代表队伍有一个较为全面、正确的理解和判断。
1、村民代表是广大村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在村级“四个民主”制度建设中起着骨干作用。《村委会组织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村民会议是村一级的“最高权力机构”,但从法理上讲,村民会议应当是村一级的“最高权力机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了涉及村民利益的八方面事项和村委会的选举、罢免以及订立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事项均须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组织法》同时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表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十分困难,因此,不管是否经过授权,各地普遍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来代替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级重要事项,村民代表实际上充当了广大村民的“代言人”角色。从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村委会选举办法,到选民资格的认定、选举的实施;从村集体经济项目的发包,到对村级财务的定期检查、监督;从确定村干部的报酬补助,到民主评议村干部;从讨论制定村级各项管理制度,到参与“两推一选”活动民主推荐村党支部成员候选人以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等,在村级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工作中,村民代表的“发言权”越来越大,左右局势的“威力”也越来越突出。而从农村实际来看,凡是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村民们“服气”,村干部实施起来也觉得有“底气”。今后,随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化,村民民主自治的进一步规范,村民代表在“四个民主”制度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将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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