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与登记之思考

达州市房产管理局

最高额抵押权最早见诸于《担保法》,丰富于《物权法》,细化于《登记办法》。《物权法》扩大了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只要是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均可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加以担保。无论该债权是借款合同债权,还是其他因买卖、票据贴现、银行卡透支等其他民事活动产生的债权;对于以往有争议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能否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突破了《担保法》关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最高额抵押权可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此时最高额抵押权已经不再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发生的债权”,而是担保特定的债权即被转让的部分债权。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办法》对最高额抵押权登记进行了细化,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确定登记及注销登记。对各登记要件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便于登记部门实际操作。由于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类型繁多,现仅就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与登记作一浅析,供同行参考佐证。

一、最高额抵押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的确定,又称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是指对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进行定额化的原因出现后,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进行确定和计算。通俗地来讲,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就是把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固定下来。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标志着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最高额抵押关系的结束。起“风向标”的作用。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而特定。

(一)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事由及注意事项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至,债务的清偿期未必届至。当事人可以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以债务的清偿期为债权确定的期间,也可以在债务清偿期外另约定债权确定期间。

[案例1]2006年1月1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b公司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物,担保a银行与c公司在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连续发生的信贷业务,决算期1年,最高限额4000万元。a银行向c公司发放贷款如下:(1)贷款本金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2)贷款本金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3)贷款本金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4)贷款本金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知以下信息:

1a银行为抵押权人或债务人;b公司为抵押人;c公司为债务人。

2主合同贷款发放期间。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3最高额抵押限额为。4000万元。

4决算期1年,即债权确定期。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5清偿期分别为每笔借款的到期日即2006年6月30日、2007年6月30日、2007年11月30日、2008年1月31日。

1

虽然主合同贷款发放时间为两年,既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对c公司在这两年的借款给予担保,但因a银行与c公司就债权确定期间即决算期只有1年,即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到约定的债权确定日,抵押人的债权应确定。在4笔贷款中,能纳入最高额抵押确定债权的仅有2笔,债权本金额为2000万元。


(未完,全文共4686字,当前显示139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