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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大劳发[2004]54号

第一条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临时聘用关系的人员(含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工,以下简称临时聘用人员)均应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时,应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临时工计划。

第三条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市属及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其他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实发工资额。月实发工资额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额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9%,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

第六条参保单位每月1—10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数和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缴纳。

第七条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或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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