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行为,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依据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行为,是指通过互联网络、通信网络等,制作、发布、传播、泄露有关文字、言论、音像或者涉及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青岛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守政治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网络宣传纪律,规范自身网络行为,自觉抵制网络不良言行,对负面消极的网络信息、言论、短信等,做到不编造、不传播、不跟从、不误导。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收听音乐、证券交易、访问非法网站、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等活动,不得在工作时间使用各种下载工具或软件下载与工作无关的文件或程序。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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