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大城建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浅议对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符海斌
人大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最高层次的监督,具有法定性和至上性。近年来,随着《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我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方面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但由于历史、体制、代表素质等方面原因,监督权的行使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尚有差距,笔者拟就新形势下如何增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性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成效
近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一直致力于监督工作,通过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听取专项报告、审议工作报告、代表视察等多种方式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推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对“一府两院”的各项工作在制约中起到了支持和促进的作用。同时,对于人大自身工作而言,在监督工作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一)监督制度不断健全。《监督法》颁布实施后,我县人大常委会就对监督工作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修订并审议通过了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人事任免规定》、《关于“一府两院”应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和应通报的“重要情况”的若干规定》、《关于预算审批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案件监督的规定》、《关于“一府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规定》、《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制度》、《与“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工作联系制度》、《信访工作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形成了科学合理、严谨有效的监
督运作机制,为常委会规范化、程序化的开展监督工作夯实了基础。
(二)监督方式灵活多变。当前,我县人大常委会常用的监督方式主要以审议报告、联合视察、执法检查、专项监督、专题调研、信访督办等为主,常委会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各种监督方式灵活的进行单独运用或综合运用或交叉运用。如去年,常委会就以专题调研、跟踪整改、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组织代表视察相结合的方式,全年对全县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通过长期的、连续的跟踪调查和督促整改,强化了监督工作的实效性,推进了全县住房保障工作有序、有效的开展,及时、保质、超额完成了省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住房租赁补贴也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为此,社会各界与人民群众对人大常委会给予了一致好评,认为这是常委会监督方式灵活、方法措施得力、跟踪整改到位的结果,切实将住房保障这项民生工程抓紧抓好抓出了成效,解决了困难群众“住有所居”的问题,把人民赋予的权利为人民谋好了利益。
(三)监督成效逐步提高。近年来,为了突出监督工作的成效,改变以往社会上部分人士对人大监督是“扎扎实实走过场、认认真真搞形式”的看法,常委会对在监督工作中的程序、审议、跟踪等几个薄弱环节上加大了力度。一是在前期调研的深入性上下功夫,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各种专项工作报告时,坚持在前期进行调查研究,深入到各相关部门、乡镇或群众家中明查暗访,保证掌握的第一手材料详细而且真实。二是在审议意见的可行性上下功夫,常委会要求在审议报告时,既要针对问题,又要结合实际,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科学合理,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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