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大城建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地方人大开展跟踪监督工作的思考
人大监督形式多样,如何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则是改进和完善监督方法、增强监督效果的重要课题。实践证明,跟踪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是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举措。本文结合工作的实践,谈谈对地方人大开展跟踪监督工作的认识和思考。
一、跟踪监督的法律依据
跟踪监督是人大监督方式的创新。所谓跟踪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为提高监督实效对其他国家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等情况的监督。跟踪监督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一大显著特点。《监督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吴邦国委员长2009年4月24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闭幕会上就进一步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搞好跟踪监督。跟踪监督是这些年我们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一个好办法。这是因为,人大确定的重点监督事项,都是一些事关全局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抓住这些重点难点问题,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跟踪监督,督促有关方面抓紧整改,力争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石泉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为推动跟踪监督工作的开展,分别在石泉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第八次会议上对有关规制度进行了完善,把跟踪监督的内容列入了《石泉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石泉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中,为踪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二、跟踪监督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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