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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大城建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权力。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是其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法律实施和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手段。考察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坎坷历程,思考监督工作的成效与缺位,展望监督工作的发展未来,人大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权,前景光明,问题不少,尚需努力。

一、监督职权逐步加强,“橡皮图章”的形象正在改变

二是监督形式上有新突破,各地人大创造了许多新的监督形式,拓展了监督领域。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目前大面积采用的有四种,即:1983年从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先河的执法检查;1986年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代表评议;1988年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述职评议;在接待和处理司法案件的来信来访中形成的个案监督。这四种方式的创造和广泛使用,促进了地方人大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提高了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也推动了全国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

三是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地方性监督法规,把监督职权的履行规范化。受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建议拟定监督法精神的鼓舞,各省和有立法权的市的人大加紧总结工作经验,深入研究监督职权的履行情况,完善监督新形式,剔除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悖于人大工作特征的做法,保留、细化、提炼有助于加强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出了地方性监督法规,有综合监督的,有单项监督的,使新的监督形式法律化,监督工作走向规范,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参考。

二、监督实效十分有限,制约能力仍然较低

地方人大监督职权的履行,从过去不敢言监督到今天敢动真格,人大的作用已得到明显加强。但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看,仍具有普遍软弱的一面,对“一府两院”权力的制约苍白无力,宪法和法律确定的职能还远没有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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