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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

【内容提要】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具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在新时期,加强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非常必要。笔者就现阶段人大对人民法院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当前人大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人大对法院监督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

人大

法院工作

法律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具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2条、第3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述规定表明,《宪法》明确赋予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职责和权力。由此可见,我国的审判权派生于立法权,审判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宪法设立的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特机构,它有义务接受权力机

1关的监督,人大依照宪法规定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应是毫无疑义的。此外,《宪法》第62条、第67条、第101条、第104条、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l条、第4条、第17条也对人大与法院的关系,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总之,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内含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神圣权力。

一、新时期加强人大对法院监督的必要性

第一,对审判权监督是树立法制权威的关键。《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现独立审判,促进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追求的根本目标,独立审判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人民通常把法院当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当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个别审判人员违法办案、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等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消除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和司法效率的统一,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课题。而消除司法腐败必须加大对司法的监督,可以说,司法腐败的客观情况和人民群众渴望消除司法腐败的强烈要求,就是加强人大监督的合理性基础。不加强监督,难以扼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漫延,司法权威乃至法治的权威就无法建立,依法治国,建

2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会落空。

第二,加强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要求。“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的灵魂,是指导审判机关开展工作的中心思想。十六大报告充分阐述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司法理念,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也就是说,审判机关的工作必须以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必须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人大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机构,是人民群众利益的集中体现,审判机关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人民所赋予的权力,才能做到严肃执法,更好地发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才能真正把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把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与保护当事人利益一致起来。这也是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宪政民主成为政治和经济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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