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
【发布单位】
8040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7-12-16【生效日期】
1987-12-1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行监督的试行办法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监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
(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由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案件,以及在全市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办理情况;
(六)人民群众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的办理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应监督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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