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
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摘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人大集中、独立地监督法院工作,促进法院依法审判,可以达到树立国家权力机关权威和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廉洁的目的。
关键词:监督监督权依法审判
一、宪法框架下人大与法院的关系
(一)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的关系。各级法院主要成员由同级人大选举、任命,并据此依法独立开展审判工作,在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的职责方面对人大负责。
(二)立法者与司法者的关系。人大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法律,而法院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以发挥法律的价值和功能。
(三)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这种监督关系的实质是人民群众对审判权行使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
二、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乃至民主政治建设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司法独立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不可能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司法独立是脆弱的、靠不住的,接受人大监督势在必行。
(一)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是履行宪法职责。人民法院接受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依法履行义务。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实质上是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体现了国家权力主体的人民性这一宪法根本原则,这种监督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性。
(二)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是与时俱进的要求。法律本身有其时代性,一定时期所制定的法律从来都带有当时的思想、观念和政策的印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要求法院的工作必须以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实现“让人民群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人大作为人民群众的权利代表机构,是人民群众利益的集中体现,法院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人民所赋予的审判权,才能做到严肃执法,更好地发挥打击犯罪,才能真正把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有机结合。
(三)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才能保障司法公正。人大监督的实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制度上保证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转。历史证明,掌握权力而不受制约,必然滥用权力、走向腐败,共产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和腐败不相容的。毛泽东同志早在中国革命胜利前夕就指出,我们党与历代王朝相区别,能够跳出始兴后衰、政怠宦成、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因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就是监督。人大监督正是从源头上防治司法腐败,推动民主法治进程极为重要的制约机制,通过人大监督这种有效方式,有利于帮助法院纠正失误,挽回影响,提高人民法院工作的质量与水平,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在全社会得到实现。
三、当前人大对法院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方式
(一)在人代会期间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年度工作进行宏观监督。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对法院专项工作进行审议,对法院重大工作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监督,此种监督方式有效保障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上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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