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反思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反思
一、个案监督产生的原因分析
个案监督,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审结的具体案件所进行的直接干预。个案监督作为一种并不太正常的监督形式,颇具有中国特色,其产生也绝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
1.司法不公是个案监督产生的现实原因
司法公正可以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也为维持一个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所必须。博登海默曾说:“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的或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肌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些创伤日益增多,也有可能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1]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就在我们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进的过程中,司法不公却成了一个最大的绊脚石。虽然“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并非所有法官的真实写照,但由此可见老百姓心中的司法形象。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在某些地方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司法机关本应廉洁公正,执法如山,面对屡禁不止的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人民群众对之深恶痛绝,从而强烈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
2.司法监督不力是个案监督出台的直接原因
就目前而言,司法的法律监督体系是复杂的。如果把司法狭义地理解为法院审判的话,那么,法律监督体系还是完备的:上有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二审,指令再审或者提审),下有当事人的制约(上诉);前有检察院的专门监督(抗诉),后有同级人大的工作监督(质询、评议、审查工作报告);内有本级院长的监督(提起监督程序),外有群众舆论监督。上下前后内外的监督不可谓不周全,然为何依然不公。关键在于上述监督形式各有一定弊端,使之没有形成一股合力。如一审法官往往就某些疑难案件逐级向庭长、院长、乃至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其结果自然使院长、上级法院的监督流于形式;再如由于检察院对一个判决是否
抗诉往往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按照司法实践中的说法,没有120%的把握,就不要抗诉,这就导致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能力大大削弱。而人大对法院的一般工作监督由于太过宏观,往往是按年初的工作计划,由法院先写好工作报告,再给人大审查。这种监督往往浮于表面,没有深入其实质。由此可见,尽管监督之网看起来相当严密,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得到很好执行,致使错案冤案层出不穷而并不能得到有效避免,这样那些错案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往往去找当地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申诉。于是,为个案处理不公而向人大提起申诉就多了起来,人大的个案监督也就随之出台。
二、实行个案监督的利弊分析
“存在就是合理”。个案监督作为一种司法监督形式,其形成毫无疑问有一定合理性。在现实中,人大通过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也确实纠正了许多违法审判造成的错案、冤案,对遏制司法腐败,防止司法不公起了很大作用,也获得了社会舆论的如潮好评。乃至有人提议为个案监督立法,为人大开展个案监督确立法律依据。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人大个案监督虽能收一时之效,但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目标来看,个案监督却是利少弊多。在此着重分析一下弊端:
1.个案监督易造成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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