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的通
滁政办〔2014〕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1日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
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特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基建收费„一表制‟”)。
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旅游项目工程。
(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
(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保障性住房”)。
(四)仓储、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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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限
一、二层)。
(五)住房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
二、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
(一)税费收取标准。
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税、基金(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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