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小编推荐]
仙桃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整改工作相关文件依据
一、涉及财政资金追缴的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之规定执行。
二、涉及人事关系解除的
1、辞职。机关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69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执行。
2、辞退。机关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1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执行。
3、解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执行;2014年7月1日以后旷工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4、机关辞退工勤人员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涉及养老保险关系处理的
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执行。
四、涉及编制核销、规范的
(未完,全文共2044字,当前显示61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