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济雄强调要做好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县乡人大换届选举要把好“三关”
郑家林
201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对选举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根椐选举法修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笔者认为,应把好“三关”即选民登记关、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关、投票选举关。
一、把好选民登记关
选民登记是选举工的基础环节,是直接选举中对选民资格进行确认的程序。公民只能通过选民登记这一法定的、必须履行的手续,才能成为合格的选民和获得选举、投票的权利。因此,选民登记工作不仅影响到公民个人政治权利的获取和行使,也会影响到县乡选举的整个进程和选举的结果。
(一)明确选民登记程序。⑴发布选民登记公告;⑵选民登记;⑶公告选民名单;⑷查重补漏,确保做到不重登、不漏登、不错登;⑸发放选民证;⑹及时处理选民登记中的有关问题。
(二)要明确选民登记原则:⑴按选区组织登记,经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⑵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住满一年以上的外地选民愿意参加区、镇人大代表选举的,持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或者乡(镇)以上单位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居住地的选区进行登记;⑶必须符合登记条件:①年龄条件,即法定年龄:在选举日以前出生的人员;②属地条件,一般以户口所在地为准(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③政治权利条件,即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④行为能力条件,精神病人、痴、呆、傻等不能依法正常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三)选民登记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区分予以登记、不予登记和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应当予以登记的人员。①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②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③正在被劳动教养的;④正在受拘留处罚的;⑤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⑥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前四种人员在执行地所在选区登记,后两种人员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第二种是不予登记的人员。①因反革命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除数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②正在服刑的反革命罪犯和被判死刑、无期徒刑的其他罪犯;③被判处有期(包括原判死缓、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现在正在服刑的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盗窃(重大)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经人民法院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三种是不列入选民名单的人员。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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