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共5篇]
平坝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城镇规划区集体土地范围内,进行征地、房屋拆迁和对被征地农民扶持扶助等事宜,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征地人是指享有被征地或被征地上有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农民。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县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县建设部门统一管理全县搬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监察、农业、民政、劳动保障、审计、物价、司法、规划、房产、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
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做好被拆迁征地人的思想工作。
县财政安排必要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报件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发布征地告知书(征前公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拆迁征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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