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潘氏文化研究会成立大会发言稿
广西赖氏历史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广西赖氏历史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关心赖氏历史文化的人士,自愿结成的以研究赖氏历史文化为主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尊重社会善良风俗,开展赖氏历史文化研究,为赖氏的兴业育人服务,为海外赖氏侨胞寻根访祖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西民政、侨联和史志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组织开展赖氏源流的学术研究和信息交流活动,分析研究现有赖姓的来源、发展、迁徒的历史、现状及与之相关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海内外赖氏文化学术活动;
(二)广泛搜集和整理族谱和其他赖氏资料,建立赖氏资料信息网络,开展赖氏寻根咨询服务,帮助海外赖氏华人华侨寻根访祖;
(三)有计划的组织编纂赖氏姓氏书籍、资料和撰写文章;
(四)沟通国内各地赖姓人士之间的联系,沟通海外赖氏华侨、华人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增进赖氏宗亲的历史文化认同感;
(五)办好本会刊物,促进学术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赖氏历史文化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贡献。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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