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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村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在我国,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财务管理员等村干部一般被群众形象的称为“村官”。他们平时管理着乡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部分或全部被开发征用,受社会上各种因素影响,“村官”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为此,村民意见大,上访不断,已成为影响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村官”虽然职务不高,但其犯罪危害大、影响大,削弱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分析“村官”职务犯罪并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对促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我院将通过对近三年来审理的“村官”犯罪情况进行分析归纳,进而揭示“村官”犯罪的多方面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村官”犯罪的若干预防对策。

一、近年来我院审理“村官”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近年来,我院共审理农村基层组织中的村支书、村主任、村财务人员等在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移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8件11人,其中*年1件1人,*年审理4件6人,*年至今审理3件4人。通过分析这些“村官”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经济犯罪为主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村集体财产越来越多地来源于征地补偿款及其孳息和投资收益。村财政的“腰包”越来越鼓,相应的村干部手中的权力也就越来越大,“村官”犯罪率就显现出来。如:原巫山县巫峡镇登龙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詹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勾结国家工作人员采取虚增土地、隐瞒收入不入帐的手段,骗取公款224898.5元(其中个人所得113398.5元)。

(二)犯罪手段简单直接

“村官”职务犯罪,手段相对简单。主要表现为四种:一是集体私分,以发误工补助、奖金的名义,将公款分发;二是直接侵吞,将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扶贫、救济、移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款物,直接落入个人腰包;三是虚报冒领,借加大费用,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归己;如原巫山县官渡镇水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某某与原巫山县官渡镇水平村村民委员会会计杨某某在协助政府从事退耕还林工作中,利用职务上之便,伙同他人冒领退耕还林资金114790.67元,除用于集体开支的54644.26元以外,其余60146.41元被杨某某、张某某私分。又如:原巫山县巫峡镇秀峰村五社社长伍某某与原巫山县巫峡镇秀峰村党支部书记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征地和迁坟过程中,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采取虚征土地和虚开迁坟领条的手段贪污移民补偿款,被告人伍某某贪污参与数额102815.5元,被告人詹某某参与贪污数额83775.5元。四是挪用公款,对有关单位支付给本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大笔资金,或借给他人获取高额利息及其他非法利益,或挪归本人、亲友使用

(三)作案手段相似

在审理的“村官”经济犯罪中,贪污、挪用资金现象相当突出,犯罪手段简单。一是从土地征用补偿费里“淘”。如:原巫山县巫峡镇高塘村会计陈某某与巫山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执法员张某某,在协助政府征用在土地过程中,利用其参与丈量土地、青苗及附着物清点统计等工作便利条件,须征、重征土地和用覆盖集体一栏的手段复印补偿名册的方法贪污移民补偿款71725元(个人实得39000元)。二是从集体土地征用款与承包款中“挪”。在村集体资金中,个别村干部未将集体款项交财务入帐,进行经营活动,如:原巫山县巫峡镇高塘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王某,利用其担任村主任职务之便,擅自将本村应上交的便道补偿款6.56万元陆续用于个人承包工程,至案发前才归还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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