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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稿(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4]3号

第一章总

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种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

(一)项至

(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条例第二条

(六)项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各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六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

(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条例第五条

(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五条

(二)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条例第五条

(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条例第五条

(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入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五条

(六)项所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条例第五条

(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

(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二)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四)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第九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一)项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一)项所称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一)项所称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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