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动员培训阶段实施情况报告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纵深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赣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办字[2008]9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1、除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外,全县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所有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2、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具体工作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类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岗位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要求。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设置工勤技能岗位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3、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控制标准为:
(1)主要依靠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上述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4、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其管理业务岗位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完成的,可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5、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及比例确定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6、管理岗位共分10个等级。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七至十级职员岗位。现有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七至十级职员岗位。
7、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依据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设置;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岗位结构比例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根据编制员额和工作需要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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