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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柱案公诉演讲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受郑

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被告人张金柱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起诉书指挥,被告人张金柱于1997年

8月24日晚在郑州市金水路违章驾驶,将被害人苏磊撞伤,致苏磊因急性失血性休克于次日死亡。该事实有被害人苏东海陈述,有张宝泽等6位证人的证言,有现场勘查笔录,有从肇事车前挡风玻璃上端提取的苏磊的头发及检验、鉴定结论所证实。起诉还指控,被告人张金柱驾车拖挂着被害人苏东海行驶距离达1500米,致苏东海重伤,该事实有被害人苏东海陈述,有张宝泽等12位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佐证,上述大量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合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体系。虽然被告人张金柱对起诉书指控的罪行拒不供认,但经过法庭当庭质证和认证,充分说明起诉书指控张金柱犯有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

二、被告人张金柱所犯罪行,情节恶劣应予

严惩。

张金柱一案发生后,社会反应极为强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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