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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柱案公诉演讲词

关于夏铁柱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江苏警官学院09法三律师事务所接受夏铁柱故意杀人一案的被告人夏铁柱的委托,指派我和吴燕萍担任本案被告人夏铁柱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开庭前,本律师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会见了被告人夏铁柱,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本律师认为,夏铁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现提出辩护理由如下:

一、控方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夏铁柱有杀人的故意。证人杨庆的证言并不能

充分说明夏铁柱的主观罪过。“你别叫,我要把你弄死”这在我方看来,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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