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审计建议
加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浙江省新昌县委、县政府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十分重视,非常关心,去年县政府先后颁布了17号、18号令,规定了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未经审计,建设单位不得全部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待工程竣工结算并实施审计后,按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进行工程价款结算。这一规定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制度化提供了重要保证。
一、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去年以来,新昌县审计局在对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主要表现为。超计划投资部分未重新进行报批;部分工程未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消防设施验收等手续。
(二)招投标活动不规范。一是该招标的未招标。如某单位建设的路网工程,对第一段工程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而对占总路网面积59%、造价为1240万元的延伸段工程却未进行重新招标,直接指定给了原中标施工单位施工。二是将招标范围仅限于建筑安装主体工程,而对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监理、材料采购和一些配套附属工程直接发包。三是部分标底编制比较粗糙。项目内容不完整,存在漏算、多算现象,有的对一些关键数据不敲死,暂定价项目较多,留有活口。四是招标活动组织不严密。投标人数量不符合规定,《招投标法》规定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如果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而有的单位在招标时存在投标单位只有两家,甚至只有一家的现象,起不到充分竞争、降低造价的作用。五是背离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有的单位在组织招标中,不是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而是与另一家投标单位签订了合同。有的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变更费用要按合同价与标底价同比例下浮,但在签订合同条款时却不再下浮,改为按定额规定结算或综合费用按百分之几结算。有的在组织材料招标中,按合同规定招的应该是主材价,但在实际操作时变成了含人工、利润、辅助材料等在内的综合价,致使材料价格成倍增加,严重背离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混淆了工程造价结算依据,使工程结算产生纠纷,给审计带来很大风险。
(三)超概算投资较为突出。有的因项目本身设计深度不够,概算粗略,中途变更较多。有的建设单位批少建多,擅自提高装修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有的承包商采用所谓不平衡报价法,先低价中标,然后设法通过中途变更来实现其利润,增加工程造价,导致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工程造价失控。如某工程批准概算是944.9万元,而实际投资达到1588万元,超概算达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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