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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建设和谐城管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第一次鲜明地提出和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命题。*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民主法制的更加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人民权益得到尊重保障”作为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任务之首。这表明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实践证明,依法行政,则政令畅通、社会和谐;违法行政,则不仅容易滋生腐败,而且容易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虽然始终是人类追求的社会理想,但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层面、不同部门和谐社会的本质和内涵存在着不同差异。

一、依法行政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不仅需要从依法行政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特殊地位来理解,而且需要从政府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来认识。

(一)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从事活动,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治化,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没有依法办事的落实,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就不可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谐社会建设就无从谈起。而政府守法,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关键,政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责任重大,能否依法行政关系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否顺利建立

(二)和谐社会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宪法早就提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事实上,在走向法治进程中,要求公民或者百姓守法总是相对容易的,而要求官员和政府守法却相对要难,因为当权者手中本身就有权力。综观世界法律发展史,整个行政法在20世纪尤其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有比较迅猛的发展。一位法国学者将这一现象概括为“公法的脆弱性”(注一)。不过,正因为其艰难才更显示了其意义的重大。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能不能走向法治,能不能实现全社会泰法、守法。能不能达到和谐,固然要求公民守法,但更重要的是政府首先守法。普通百姓必须守法。政府和官员可以不守法,造成了官民不平等,破坏了法律的平等性,这本身就是对法治的背离;执法者不守法,不严格执法,纵容某些违法,这必然造成了普通百姓之间的不平等,降低了法律在公民中的尊严和权威,破坏了法治的统一性。因而,政府不守法损坏的不仅仅是行政法治而是整个法治。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权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行政机关能否正确行使行政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依法保护,直接关系到社会关系是否和谐。

二、当前城管执法中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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