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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律法规讲稿

一、农业法律体系及概念

农业法律体系概念。指调整农业生产、经营与管理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农业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行政法规有。《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有。《湖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湖南外来物种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

二、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主要权利

(一)、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权。主要有登记审定权,质量监督权,广告发布审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许可权

(四)、农业行政事业收费权

(五)、植物检疫权

(六)、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权

(七)、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权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权

(九)、农业投入保障权

(十)、农业技术推广保障权

三、农业行政综合执法

(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概念: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集中行使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农村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行为包括三个要素:

1、主体要素。农业执法行为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2、权力要素。农业执法行为是行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的行为。

3、法律效果要素。农业执法行为是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意义,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

(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范围《农业法》规定的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依照农业(种植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行政执法工作范围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农业技术推广管理、为农服务管理、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登记、审定、批准及质量安全管理,植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等。

(三)、、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内容

从概念上分析,广义的农业行政执法是指农业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法规的一切活动,是农业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根据行业性质一般认为农业行政执法包括农业行政许可、农业行政确认、农业行政检查、农业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征收和农业行政强制等六个相关联的具体内容。

1、农业行政许可

是指农业行政主体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审查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通过颁发许可证等形式,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农业投入品的登记与审定,农药广告的批准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2、农业行政确认是指农业行政主体采用检疫、检验、鉴定等方法,就农业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相对人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进行审查、甄别,并通过证明、登记、认定书等形式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3、农业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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