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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职务犯罪思考

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和职务便利,以非法手段侵占国家、社会财富资源以及因渎职、失职而违法犯罪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为规范税收征纳双方的行为,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法规,在强化税收刚性的同时,强化对税务机关和人员的法律约束。各级税务机关也以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廉政建设为抓手,加强廉政思想教育,采取各种监督制约措施预防职务犯罪。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税务干部队伍中为了私情私利,违反职责,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情节较为严重,致使国家税收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我们从近年发生的犯罪案件分析,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利用领导权“寻租”实施犯罪。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育不够完善,资源配置带有浓厚的权力色彩,常常表现为“政府部门权力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尤容易发生权力“寻租”现象,从而形成权力的市场化,使一些钻改革空子急欲“一夜暴富”的不法之徒,利用市场化的权力大肆谋取私利,以身试法。如原南京市某分局局长陈林春,利用职权便利收受贿赂,就是一个典型的“权力寻租”案件。他从1998年9月至2000年11月两年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37.65574万元,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二)利用行政管理权违规犯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完善。但中国毕竟是一个“人治”社会长达五千年的国家,“长官意志”浓厚,行政管理滞后,在行政管理权实施过程中受“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消极影响,往往伴随着一股“浊流”,导致贪污、受贿案件时有发生。以行政管理权谋取私利的,多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动、干部选任提拔等环节。如某国税局领导王某贪污案就是其中一例。1997年3月间,王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该局购买美国产“别克世纪”轿车过程中,以虚造价目表,抬高价款的手段,获取购车回扣款3000美元。1994年11月间,又以同样的手段,获得购“狼山轻型客车”回扣款15000元,用非法手段占有公款42300元,构成贪污罪,终被判刑。

另外,有的税务机关财务管理混乱而导致的贪污、贿赂、挪用、私分公款等犯罪案件也有发生。有的单位多头开户,公款私存,有的将税款的过渡与经费帐户混合使用,有的将预算外收人不纳入预算管理等,财务管理上的混乱,给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如某国税局分局长黄生虎采取向享受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校办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拉赞助、搞集资、不入帐的办法,贪污36000余元公款占为己有案就是一例。

(三)利用税收执法权违法犯罪。税收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自古以来,老百姓交纳“皇粮国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征税人拥有国家授予的执法权力。少数税务人员“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税收执法权成了其谋取私利的工具。某国税局副局长戴澍民,利用为纳税企业办理延期申报税款、个体定额核定等权力,违反规定为他人谋求利益,索取和收受钱财27000余元,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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