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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危机对中国的利弊分析(讲课稿)

对最低薪资制度的利弊分析-财务管理

我国的最低薪资制度,始于2004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薪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就业者的合法权益,规避违法用工,拖欠薪资或者低价用工的现象,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低薪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提供正常劳动,其所在用人单位所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薪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最低薪资一般分为月最低薪资和小时最低薪资,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劳动力供给的情况不同,我国各个省份核定的最低薪资标准不同,2011年,浙江、广东、上海的最低薪资分别是1310元,1300元和1280元,是全国最高的三个地区。

一、最低薪资制度的意义

首先,最低薪资制度为劳动者拿到合理的收入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没有最低薪资标准之前,企业用工混乱,企业和员工随意约定薪资标准,甚至随意克扣员工的薪资,企业有时会根据劳动者求职的迫切程度确定薪资,对于就业的弱势群体,包括低学历求职者,接近退休年龄求职者,女性求职者,在核定薪资时,不能做到同工同酬,产生用工歧视,不利于企业和社会的良性发展。实行最低薪资后,企业必须在最低标准线以上支付员工薪资,大大减少了原来的不公平现象,而同时,在企业不按规定执行最低薪资标准时,劳动者在维权时也有了法律依据。

其次,最低薪资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企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违法行为。

最低薪资制度的前提是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支付的最低工作报酬,而在未执行最低薪资制度之前,企业虽然按照约定的薪资标准支付了劳动报酬,但却随意延长员工的劳动时间,甚至休息日不安排休息,降低了工人的小时工作报酬。执行最低薪资标准后,对于员工在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额外劳动报酬,在核算上有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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