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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民办学校章程 范本

贵阳市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贵阳市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贵阳市学校是由举办者(个人)筹措资金,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校的办学宗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继承、创新,为学生终身学习、服务社会奠定坚实基础,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的办学目标:以特色初中为办学起点,加强基础建设,努力实现教育现代化,以最新的教育理念,精良的师资队伍,科学的管理,一流的办学质量,办成全市有影响的一流民办中学

第四条学校接受(主管单位)的行政管理,接受贵阳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行业管理及贵阳市民政局的民政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贵阳市路号。第六条学校规模:年级班人。

第七条学校启动资金万元,由举办者(个人)筹措。学校资金积累主要用于完善教育教学设施,改善办学条件。待学校有了发展,资金较宽裕时,出资人可逐步收回办学成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学校的办学层次。贵阳市学校是实施学历教育的初级中学。

第九条学校的办学形式。贵阳市学校为全日制中学,实行走读(或寄宿)制。

第十条学校依照《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或《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课程设置、课时标准等,应符合教育部、省教育厅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经省教育厅审定的教材。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学校理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专职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成员任期为5年,任期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必须经召开全体理事会,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工资标准和奖惩办法;

(六)、改变学校的名称、地址,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办学许可证手续,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2月、8月定期各召开一次会议。学校遇有重大事项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进行商议并作出决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全体(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的理事通过。

理事会对下列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理事会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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