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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廉反腐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有一种类型的利益冲突尤其值得警惕,就是公共权力行使者的私人、集团或部门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在体育比赛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形罕见,但是在社会生活中,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还有可能是绩效的评判者,却真的不少。这些表面是角色冲突,背后则存在“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在社会学理论中是个比较常见的概念,近年来频繁出现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乃至政治生活的视野中。2009年9月,“利益冲突”这一概念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党中央文件中,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今年1月12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由此表明,利益冲突问题在引发人们普遍关注、成为人们广泛热议的话题的同时,也引起了中央的日益重视。

利益冲突是腐败的潜在之源

所谓利益,是指以特别强烈和持久地满足一定需要为目的。人类最基本的需要是对衣食住行等生活资料的需要,然后是功名利禄等成长发展的需要。正是这些各种不同的、持久的和不易满足的需要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由于社会财富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而分配财富资源机制往往总是缺乏公正合理性,因此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同需求难免矛盾,利益冲突无可避免。

利益冲突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基于需求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与争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充斥着利益纠纷与争夺。在当代中国,由于社会急剧转型,社会利益关系已经并将持续发生重大变化,社会分化导致以往相对单一的利益主体逐渐趋于多元,同时原有的利益均衡被逐渐打破,但是新的均衡尚未建立,因而各种社会利益矛盾日益突出,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在利益矛盾的基础上又引起范围和程度不同的利益冲突。

在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中,有一种类型的利益冲突尤其值得警惕。这种狭义上的利益冲突是一个特定的廉政概念,是指公职人员在公共行政过程中,由于受到私人利益因素的影响,并且不采取相应的处理举措,以致价值判断和政策取向偏离公共利益要求,发生私人利益与其公职所代表的公共责任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通俗言之,这种利益冲突就是公共权力行使者的私人、集团或部门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如果不及时加以有效防范与解决,腐败行为就有可能产生。因此,公职人员必须正确处理好自己的私人利益,不能让私人利益破坏公共政策和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客观性,否则必然会滥用公共权力,使其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侵害大众与国家利益。就此而言,利益冲突是腐败的潜在之源。

利益冲突问题形形色色

由于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长期以来自由主义泛滥,市场交易规则盛行,加上法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备,道德不彰显,正气不弘扬,如此利益冲突问题在现实政治与社会生活中日益凸显,其表现可谓形形色色、五花八门。

交易型利益冲突,即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那里获取各种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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