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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稿——机关工作行为规范及要求(简要版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量化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关于加强宝坻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各级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在内的的全体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执行本办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宽严相济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对工作人员的各项行为规范分别赋予相应的分值,违反扣分,优秀加分。行为规范量化考核的年度基础分数为100分。对违反行为规范的人员,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并将行为规范量化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奖惩、职务职称晋升、工资调整等的主要依据。对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优秀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出勤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考勤制度,并于每月底或下月初两个工作日内,对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考核汇总。工作人员上班、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单位外派学习培训等均视为出勤。

第六条工作人员须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扣2分,半小时以上一次扣3分。

第七条在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不得脱岗、串岗,影响办公秩序。脱岗、串岗一次扣2分。

第八条在工作日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旷工。旷工每半个工作日扣4分。公务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可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按旷工处理:

(一)未请假不上班的;

(二)请假、续假未经批准不上班的;

(三)因公外出、请假期满逾期不归的;

(四)编造理由骗取假期的

(五)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后,限期内不报到或不到岗工作的

第九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在适当情况下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安排补休。

第十条在非工作时间,尤其是节假日,工作人员要按照单位的值班安排,严格遵守值班纪律,按时到岗到位,坚守值班岗位,作好值班记录,及时上报有关信息,确保单位安全和正常公务以及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理:值班人员的出勤纪律按照上级要求和本单位规定执行,如发生责任事故从重处理。

第三章请销假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因事临时外出,须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须向分管领导报告:领导班子成员须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批准后方可外出,未经批准外出的按脱岗或旷工处理。主要领导外出须告知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报告分管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请假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主要领导请假,按照管理权限由区委或区政府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及时销假。如遇特殊情况要求续假,应按以上程序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所属工作人员的请销假情况要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作为兑现休假、假期待遇以及处理违纪行为的依据。工作人员的假期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产假和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的待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和单位工作特点,实行其他休假办法。

第四章办公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勘奋工作、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在上班时间睡觉、打牌、下棋、带小孩、炒股、玩游戏、网上购物、玩手机、干私活或进行其它与工作无关活动的,一次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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