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演讲稿: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变迁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已于2017年7月24日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开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的产业、住宅、交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劳动保障等专业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前款规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含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
第七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达标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参与相关的评比与表彰。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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