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关于农民建房审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审批程序,切实便民服务群众,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
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在规划撤并的零星居民点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撤并居民点村民的建房用地。
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和非农建设。
二、农村宅基地面积、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只能享有本村的宅基地,各村要严格执行建房面积标准:
1.改建最高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2.新建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二)农户建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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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