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农民建房程序须知
1、需申请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含拆建)建房的农户,首先需写出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房户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村、组签字后到乡国土所、规划所领取《建房申请表》和《规划审批表》。涉及占用林地、河道、公路、铁路、电力管线控制区域内土地建房的,建房户需先取得上述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到规划和国土所领取申请表,否则规划所和国土所不予审批。
2、建房户按规定格式填写好四邻界址等内容,建房四邻界址必须有村民小组长及相关界址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涉及调换或买卖房屋和土地的,还须附协议,并需经村民小组长和村委会签字盖章证明。
3、村委会收到农户《建房申请表》和《规划审批表》后,应及时安排人员到农户申请建房地点进行实地踏看、了解四邻界址是否存在纠纷,并张榜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后盖章分别上报乡规划所和国土所。凡未张榜公示和踏看人员未签名的一律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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