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程序规范、优化高效、促进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和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计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开展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市科技局以《昆明市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项目申报指南)的方式对外发布当年的科技计划研究开发重点与内容。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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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项目申请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并登记纳税的企业法人或昆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市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须与昆明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共同提出申请);
(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相关研究条件和良好信誉度;
(四)具有稳定的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和确保完成项目的经费投入保障;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六)一般没有市级财政资金立项支持的同类在实施项目。第六条符合项目申请条件的单位,经县(市)区和高开区、经开区、滇池旅游度假区等科技行政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向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进行科技计划立项的申请。
第七条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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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三)项目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手续完备、权属清晰、无侵权纠纷;
(四)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至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五)申请单位有良好的信誉、较强的研发能力、保障能力和完成条件;
申请的重大项目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
(二)项目前期准备充分,项目负责人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与完成重大项目需要相匹配,项目管理机制健全,保障措施较完善;
(三)项目的后续发展规划较翔实,应用前景好,具备市场推广条件。
第八条市级财政科技资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以下列三种形式对立项项目予以支持,项目申请单位可根据情况申请其中的一种支持方式:
(一)前资助
在项目实施的起始阶段或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研究开发给予一定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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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贴息
对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贴息资助;
(三)后补助
1.在项目单位自行完成项目研发并形成初步产业化后,根据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适当比例的补助;
2.对获得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鼓励的科技进步与创新认证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
第九条申请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推荐部门意见;
(三)相关附件(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等)。
第十条项目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和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申请单位条件和申请项目材料等进行相关审查,做出下列形式审查意见:
(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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