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词·清平乐
禁庭春昼,莺羽披新绣。
百草巧求花下斗,只赌珠玑满斗。
日晚却理残妆,御前闲舞霓裳。谁道腰肢窈窕,折旋笑得君王。
昆明市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证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盘龙区科技创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盘龙区年度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盘龙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有明确承担主体(承担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盘龙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是全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落实科技计划项目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照章管理、明确职责、严格程序、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区科技局推荐,列入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或市科技局科技计划的项目,编入区级科技计划。区科技局受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申报立项
第六条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专项项目与重点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进作用,能有效调整区域产业结构或促成产业链集群或产业化推广重大高新技术成果的项目。
专项项目是指由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承担实施的科技项目。重点项目是指除专项项目、重大项目以外的,经论证审批立项的项目。
第七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报、论证、审批、立项四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区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项目的选题领域、方向和目标等。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盘龙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与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须在盘龙区注册纳税并运营一年以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除外)。
(二)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三)主要从事与所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2能力;
(四)申报单位须是项目的直接研发者、产权拥有者或拥有合法授权的产权使用者,而非项目的中介机构;
(五)正在实施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未验收结题的,不得申报。第十条申报项目需符合的条件:
(一)必须符合区科技局当年发布的《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所确定的申报方向,项目的实施将直接对盘龙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项目已经开展或完成了前期研究工作,且取得阶段性成果,能够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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