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5篇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
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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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
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
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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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第九条【代建单位名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向社会公开。全国拟从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单位,应向拟代建项目所在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条【代建单位选择】
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从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代建单位名录中,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第十一条【人员履约】
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对代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有关要求。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要求列明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选。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
第十二条【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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