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2000年1月1日施行,2004年7月7日修订并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维护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秩序,规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特指城市道路、桥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养护维修是指对市政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含小修)和大、中修(含重点养护)。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建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区、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标的设定)
(一)城市道路、公路日常养护(含小修)项目最小招标标的为设施量20万平方米或区域范围2平方公里;
(二)日常养护(含小修)项目招标标的最低养护维修期限为三年;
(三)单项50万元以上大、中修(含重点养护)项目;
(四)高架道路、特大型桥梁养护项目按照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设定招标标的;
(五)越江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项目应当设定为一个招标标的;
(六)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和养护项目的招标标的,可以合并,也可以单独设定;
(七)大、中修项目,可以单独进行招标。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条件)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三)具有相应的养护维修管理人员;
(四)具备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
(四)项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第七条(招标人)
下列单位且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是所管辖市政设施的招标人:
(一)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是区、县管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招标人;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是市管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招标人。
(二)县、区公路管理机构是县、区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招标人;市公路管理处是市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招标人。
(三)通过招商或其它方式取得市政设施专营权的项目法人是专营设施养护维修招标人。
第八条(招标信息发布)
已具备招标投标条件的养护维修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网上)交易中心,在网上发布招标信息,信息发布期不得少于五天。
第九条(招标程序)
招标人或受委托的代理招标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养护维修招标: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三)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办法;
(四)发出招标信息或招标邀请函;
(五)确定投标人,包括资格审查;
(六)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和标书工本费;
(七)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开标并进行标书澄清;
(九)评标;
(十)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签定养护维修承包合同,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公证手续;
(十二)将评标报告及签定养护维修承包合同等有关文件报市市政局或区、县建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招标方式)
养护维修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技术要求复杂等特殊原因,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直接发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发包给有承包能力的养护维修企业,但需有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工程造价:
(一)紧急抢修工程;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紧急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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