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交通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公平公开、诚信择优,构建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新秩序
12月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出台有何背景。主要从哪些方面完善现有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为此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招标投标工作面临新形势、新问题,亟待完善制度设计
公路建设行业是最早全面开放建设市场,最先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的行业之一。1989年,原交通部首次发布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先后制订颁发了一系列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涵盖了公路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招标、评标专家管理等内容,对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建设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工作面临新形势和新问题迫切需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管理,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需要结合公路行业特点对其中的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使其更加具备可操作性。二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改革措施,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管中应发挥的作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三是交通运输部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对规范招标投标提出了新思路,要求充分考虑“择优导向”、“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坚持信息公开”等。四是目前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迫切需要创新监管方式,创新制度设计,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如招标人通过故意提高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某些单位参与投标;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评标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问题;领导非法干预、暗箱操作、权钱交易问题等等。
二、立法过程
正是由于这些外部环境和内在要素的变化,亟待对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现有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自2012年起,交通运输部组织力量先后开展了公路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三个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多次征求有关纪检监察、法制、规划、发改、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管理单位、从业企业等数十家单位意见,共收到意见数百条。根据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本着精简、实用、合法等原则,结合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针对公路建设行业有关招标投标的新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对三个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整合成一个管理办法,同时一次性清理和废止了以前发布的已不再适用的与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13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避免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完善了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法规体系。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一)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突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国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明确了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监督权利,全面落实监督义务;对招标工作实行备案制度,要求招标人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以利于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简政放权、有利监管的原则,将公路工程招标备案权限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备案的部门、备案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二)实行“五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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