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加快全省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06]4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构建和谐湖北、实现中部崛起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的重要性,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健全金融体系,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
“十五”期间,全省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实现保费收入年均增幅19.08%,保险赔付总额161.21亿元,上交税收10.92亿元,2005年从业人员超过8万人。保险业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已成为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但是,由于我省保险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功能和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深化保险业改革,加快保险业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湖北服务。
二、积极稳妥开展“三农”保险试点,服务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大农业保险试点力度。探索建立适合省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农业部门要积极推动农业保险地方立法,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各有关方面要积极推动农业保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逐步完善。
逐步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改变单一的、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与我省农业保险发展相适应、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各地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组织形式,选择相对成熟的农业保险产品,进行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品种和比例的试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开展被征地农民和移民养老保险试点。对于被征地农民和移民,在本人自愿的条件下,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促进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目标的实现。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网络、技术、人员、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努力发展适合农村、农民自愿的各类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切实提高保障水平。发展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有效的意外风险保障。
三、统筹发展企业年金等各类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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